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2025年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第14号令,以下简称14号令),并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旧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第11号令)。
第十四条:新型包装需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提交性能检验报告(曾出多选题)。第二十条:未清洁的空包装或容器视同危险货物包装(曾出判断题)。第二十一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条件(如证书、港口资质)及申报材料(如申报单、适装证书)(曾出简答题、多选题、判断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运载危险货物存在安全和危险,所以国家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为了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解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是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我国制定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LNG)船舶的附加要求对于LNG运输船,规则更为细致。船舶本身需具备独立液货舱,航速通常不低于13节。在宝山灯浮以上航段,要求使用B型或C型独立液货舱,并配备双车双舵和艏侧推装置以确保操纵性。安全距离是重中之重。
《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包含针对不同类型趸船的具体规则,主要涵盖内河危险化学品洗舱趸船、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加注趸船及一般趸船的检验管理要求。
受油船舶、供油船舶管理公司、保税油经营企业等主体,需符合海南地方标准《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作业规程》。 甲醇/LNG燃料加注趸船标准兼具燃油和/或甲醇燃料加注功能的加注趸船,其等级划分需按照《液化天然气甲醇燃料加注趸船规范2025(CCS)》中的特定表格执行。
核心结论: LNG动力船舶双臂管通风技术要求遵循T/CANSI 140-2024标准,涵盖系统独立性、通风量控制、风机配置及严格检测流程,确保燃气输送安全。 系统独立性要求 双壁管与气体安全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必须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避免气体泄漏扩散风险。
LNG内河船换证无固定在职时长限制,但需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并满足健康、资历、安全记录等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健康标准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1、法律分析:船舶特检可以提前或者延后3个月的,也就是俗称的窗口打开是在规定的特检日期前3个月,最后的截止日必须是特检日期后三个月,并且后三个月过期后不能再延期。
2、如果船舶的特别检验无法在第一港口完成,则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特别检验延期,但展期后的特别检验到期日自原特检到期日算起不得超过3个月。
3、可以。船舶消防救生设备需进行每年度的年检(或特检)及损坏修理,船舶消防救生设备年检时间可以延期,每只救生筏检修间隔不超过12个月,凡外观良好者可经船检局延长到17个月。
4、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
5、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6、五年。特检也叫定期检验,一般五年一次,不得展一期,需要做坞检。特别定期检验五年一次,检验范围涉及几乎所有方面,船体、轮机、电气、通导、消防、救生、系固设备、防污染、防火设施等。
总则立法目的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适用范围水路运输: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货物运输。辅助业务:船舶管理、代理(旅客/货物运输代理)等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核心内容概述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促进健康发展。适用范围:水路运输: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货物运输。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保障市场秩序与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需遵守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代理等服务。国家鼓励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需遵守相关法律责任。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辅助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3万元,处3-15万元罚款。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